A经营两块鱼塘,面积分别为600亩400亩,现在A想申请一个项目,A本身为B合作社的大股东,A 以B合作社的名义申请项目,即B合作社为项目申报主体,但是实施主体还是A自己的两块鱼塘,项目获得了财政资金,但财政资金的审计要求是申报主体来签合同和开发票,想问一下资金管理方法,这个资金下来以后,购买的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是属于B合作社还是合作社成员A? A 申报的时候以为合作社只是一个服务性机构,当时没有考虑到发票带来的固定资产归属问题
答: 你好。B合作社拿到资金后,是直接以合作社名义购买设备,还是将钱交给A,以A的名义去购买设备?前者,设备属于合作社,后者,设备属于A。 但是,合作社申请的资金资金管理方法,能否出借或者以别的理由交给A,用于其购买属于他的设备呢?这是需要搞清楚的关键问题。 一般来说,财政资金属于政府补助款,有专款专用的要求。不能随意借出使用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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